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将《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规定执行。
浦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3日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9﹞31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