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共七章,分别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鼓励与促进、不文明行为治理、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其中第二章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了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
详细规定一起来看看吧!
文 明 行 为 基 本 规 范
第十四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垃圾;
(三)不乱涂、乱画、乱刻;
(四)不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花草树木;
(五)文明如厕,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设备、设施;
(六)不随意张贴、散发、喷涂广告或者传单;
(七)不乱堆放杂物;
(八)不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