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23日以桂政土批函(7)〔2021〕31号文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及建设用途
浦北县2021年第三批次乡镇建设用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浦北县寨圩镇亚旺村民委员会,乐民镇社头村民委员会,六硍镇六硍社区居民委员会,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涉及村(组)及面积
(一)乐民镇社头村民委员会榃棉第一村民小组0.8164公顷、榃棉第二村民小组0.8313公顷、榃棉第五村民小组1.7678公顷、那王第一村民小组5.1071公顷、那王第三村民小组1.1177公顷、那王第二村民小组1.3437公顷。
(二)六硍镇六硍社区居民委员会紫气居民小组0.1299公顷。
(三)龙门镇高明村民委员会芳麓村民小组1.4731公顷、茶根垌村民小组2.0437公顷、高坡村民小组2.3661公顷,龙门社区居民委员会五四塘居民小组0.9368公顷、大村垌居民小组0.2754公顷、石头塘居民小组3.3615公顷、
蕌苗塘居民小组0.4204公顷。
(四)寨圩镇亚旺村民委员会亚旺第一村民小组1.0413公顷、亚旺第三村民小组0.326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执行,其中本批次征地按照浦北县第一、二、四区片补偿标准执行,即征收集体农用地按照34500-36500元/亩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13800-14600元/亩进行补偿。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北县征地青苗及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浦政发〔2020〕12号)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事项
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履行相关《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按协议约定时间交出被征收土地。
特此公告。
2022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