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县直属中学: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桂政发〔2016〕19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9〕37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扶贫办 关于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差异化资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9〕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区财政厅、区教育厅下达的2020年度城乡义务教育阶段补助经费的相关通知精神,现将2020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指标下达给你们,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指标分配依据
以各校上报的2020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受助学生统计数据(调查表)为基础,适当倾斜建档立卡子女、库区移民子女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较多的学校。(资助指标详见附表)
二、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并进行申请认定、评估、测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在校学生,在确保自治区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库区移民子女和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贫困户、2014年或2015年退出户)子女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的基础上,优先资助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城镇特困救助供养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边缘户家庭等寄宿生。
同时,将在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非寄宿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贫困户、2014年或2015年退出户)、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子女、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边缘户家庭子女等六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受助范围(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增加以上前五类非寄宿困难学生资助,边缘户家庭子女资助从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资助标准
全区统一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为:小学生500 元/生.学期;初中生625 元/生.学期;六类非寄宿困难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50%发放(即小学非寄宿生补助250元/生.学期,初中非寄宿生补助312.5元/生.学期。
四、资助工作要求
根据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相关文件要求,严格执行相关程序,按时间节点完成前期下发的2020秋季学期义教生活费补助工作表格上报,配合做好补助如期发放工作:
1. 义教非寄宿的建档立卡(含退出户)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边缘户等六类学生,经在广西学生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导出比对数据进行核对、校领导小组评审、公示后,在9月10日前直接上报拟受助名单及统计表至县资助中心义教邮箱:pbyjzz @163.com。(没有办理银行卡的新生,由学校同步统一办理,下同)
2. 义教寄宿生不再对其评估认定分值表测评,直接按参考分值95分或100分,填入测评汇总表最后分值栏,经校领导小组评审后进行公示,在9月18日前作为第一批拟补助名单及统计表上报至县资助中心义教邮箱。
3. 同时,根据下达的补助指标,扣除已上报拟受助的学生数后,再次组织经测评符合划定分数线条件的其他困难类型学生填写补助申请表,按规定完成相关程序后,在9月27日前作为第二批拟补助名单及统计表上报至县资助中心义教邮箱。
10月10日前,发放完全部补助资金后,请各校及时按目录要求收集、整理、完善相关材料归档。
附件:2020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指标分配表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