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13〕153号)、《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桂教资助〔2019〕37号)和《关于下达2019年第二批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的通知》 (桂财教[2019]100号)文件精神,结合各校上报人数统计情况,现将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指标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1,1-2),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指标分配依据
以各学校本学年初上报的在校人数为依据,确保义务教育阶段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100%受助,水库移民或水库移民子和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
二、资助对象
(一)对象界定。对已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我县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且具有正式注册学籍在校生(注:没有学籍的学生不能受助)。
对公职人员子女申请国家资助原则上不予受理,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公职人员子女,各校可以通过校内资助予以困难补助。
(二)补助对象。
寄宿生补助对象:各学校根据县教育局下达指标,在家庭经济困难身份认定的基础上从学生测评分高分到低分确定寄宿生受助学生名单。优先资助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烈士子女、城镇特困人员子女、城镇低收入家庭子女、低收入家庭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家庭等寄宿生。
非寄宿生补助对象:2016年及以后年度脱贫的贫困户、家困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农村特困救助、烈士子女等均为受助对象。
三、补助覆盖面
寄宿生资助面约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50%左右。
四、资助标准
寄宿生:小学500元/人.学期,初中625元/人.学期;
非寄宿生:小学250元/人.学期,初中312.5元/人.学期。
五、申请及评审
(一)生活费补助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寄宿生和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学期发放,工作程序及时间安排如下:
1.各校于10月29日前按县教育局下达本校的寄宿生受助指标分配到各班级。
2.宣传。张贴《关于做好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评审工作的通告》附件2-1,班主任组织已阅知的学生签字。
3.10月30-日11月1日,组织学生申请、评议阶段。
在认定测评分从高分到低分确定的拟受助寄宿生,以及非寄宿生提交《钦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附件2-2,各学校评议小组分别召开民主评审会议(班级评议、学校评议、学校领导小组审核)。
4.11月4日-11月8日,学校公示阶段。
经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含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公示(公示表样式详见附件5-1,公示名单详见附件5-2,要拍远近景照片一式两份存档备查)。公示无异议后,填写《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公示结果报告》(附件5-3)、《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6-1)、《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受助名单(单列)》(附件6-2)和《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受助情况统计表》(附件6-3)。非寄宿生材料为对应的附件,例如附件16-1、16-2,附件17等。
注:未有银行卡(存折)的受助学生,请学校联系所在镇的信用社统一办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表格详见附件7-1-2)。
5.11月13日,受助信息收集及材料上报阶段。
(1)各学校收集登记受助学生的银行卡(存折)资料,具体详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附件8),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各学校要校验受助学生姓名与其户口簿(身份证)姓名的一致性,以免影响资金发放。
(2)各校将《关于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费受助学生认定结果公示报告》(附件5-3)、《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6-1)、《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受助名单(单列)》(附件6-2)和《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受助情况统计表》(附件6-3)于2019年11月12日前上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附件5-3只需上报纸质版,附件6-1、6-2、6-3需同时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邮箱:pbyjzz@163.com)。
六、资助资金发放
补助金由县教育局委托代理银行(农村信用社),通过银行卡(存折)统一集中发放给受助学生(在11月30日前完成发放任务)。补助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后,于补助资金发放三天内将补助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告知学生附件8,并组织受助学生签字确认。
各校在补助资金发放一周内将《2019 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受助学生受助确认表》附件9(复印件)上送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对于转学、退学的受助学生,自转学、退学之日起不再享受该校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结余资金转下一学期继续用于寄宿生生活费补助。
2019年秋季学期12月6日前将《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11)上报纸质版和电子版(电子邮箱:pbyjzz@163.com)。
七、建立发放告知制度。通过银行卡(存折)发放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补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县教育局通知各学校将发放金额、发放时间等信息在学校公告栏张贴(拍照存档)告知受助学生,并以书面形式将上述信息告知受助学生家长,由学生家长在回执单上签字确认。告知通知样式详见附件10。
八、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各学校要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补助名额下达文件、生活费补助申请、银行发放清单、受助学生公示材料及公示照片、公示结果、补助金发放告知通知等受助材料的管理工作,按学期装订存档备查。
九、工作要求
(一)各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研究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具体管理办法,规范补助金申报、评审、公示、发放、监督等各环节工作。在监督、核查时,除特殊情况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外,对于连续抽查两次不在校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学校要落实专人负责资助工作,并规范管理。
(二)各学校要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项目政策的校内宣传工作(拍照存档),积极开展社会宣传,做到家喻户晓。要在学校设置专门的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板报或墙报,并长期放在人流量大、比较醒目的位置供学生和家长观看了解。另外,可以通过健康教育课、宣传栏、知识讲座、征文和演讲比赛、宣传标语、致家长一封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惠民政策。
(三)本次补助后,对新确认而未享受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生活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学校必须多渠道采取办法按标准给予资助,同时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联系电话:0777-8313629。
附件:1.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指标分配表
2-1.关于做好2019-2020学年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工作的通知
2-2.2019-2020钦州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申请表
3-1-2-3.拟受助学生评审会议记录
4.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拟受助学生学校评议名单汇总表
5-1.《公示表》样式
5-2.公示名单
5-3.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公示结果报告
6-1.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
6-2.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受助名单(单列)
6-3.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受助情况统计表
7-1.开卡信息表
7-2.银行卡签领表
7-3.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受助学生银行卡(存折)登记表
8.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受助学生受助确认表
9.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告知通知(样式)
10.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告知通知(回执单)
11.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2-18.非寄宿补助生相关表格
2019年11月4日
附件1 浦北县2019年秋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受助指标分配表.xls
附件2-1-2、附件4、附件5-1-2-3、附件9、附件10.doc
附件6-1-2-3、7-1-2-3、8-1-2-3、11(寄宿生).xls
附件: 2019-2020学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拟受助学生16-1、16-2、17.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