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承雄(浦北县龙门镇日新村委塘头角村浸竹片场业主):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530503☆☆☆☆
住址:浦北县龙门镇高明村委会新安村48号
联系电话:173078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19年4月25日,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浦北县龙门镇日新村委塘头角村蕉根麓的浸竹片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经营浦北县龙门镇日新村委塘头角村蕉根麓的浸竹片场生产造纸用竹片浆时,利用3个无防渗设施的坑塘排放生产过程中浸泡环节和清洗环节产生的废弃水污染物,据水样监测,所排水污染物COD分别超《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制浆企业标准,其中排放浸竹污水的坑塘内COD指标超标20.72倍,排放清洗竹片污水的坑塘内COD指标超标64.1倍。你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勘察笔录
2. 颜承雄、王福全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调查取证视听资料
4.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明
5.现场示意图
6.水样监测报告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4月30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你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在2019年5月2日申请听证后也于5月6日自行申请撤销听证,属自行放弃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9年4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浦环罚告〔2019〕3号)及2019年4月30日送达回执及你提交的不参加听证申请书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处以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你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缴纳时请注明缴款单位和缴款原因,缴纳后到浦北县政务中心二楼环保窗口开具缴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户 名:浦北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
帐 号:827612010102970011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浦北县人民政府或钦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钦州市浦北生态环境局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