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承雄(浦北县龙门镇日新村委塘头角村浸竹片场业主):
居民身份证号码:4528261953050☆☆☆☆
住址:浦北县龙门镇高明村委会新安村8号
联系电话:1730787☆☆☆☆
我局于2019年4月25日对你位于浦北县龙门镇日新村委塘头角村蕉根麓的浸竹片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经营浦北县龙门镇日新村委塘头角村蕉根麓的浸竹片场生产造纸用竹片浆时,利用3个无防渗设施的坑塘排放生产过程中浸泡环节和清洗环节产生的废弃水污染物,据水样监测,所排水污染物COD已超《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2008)表2中制浆企业标准,其中排放浸竹污水的坑塘内水污染物COD指标超标20.72倍,排放清洗竹片污水的坑塘内水污染物COD指标超标64.1倍。你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勘察笔录
2. 颜承雄、王福全调查询问笔录
3.现场调查取证视听资料
4.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明
5.现场示意图
6.水样监测报告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消除污染。请你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依法停止生产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每日处罚金额以我局下达的处罚决定书为准。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的,我局将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承担。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钦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浦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钦州市浦北县生态环境局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