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承担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建议;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划拨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牵头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监督管理本辖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保护;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与生态农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