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股、室、站、队、中心:
现将《浦北县环境保护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浦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
浦北县环境保护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三条 重大执法决定在提交局领导批准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应当经过法制审核。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执法事项包括: (一)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吊销许可证、没收及五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按规定应当实施且非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含辐射类)的审批,对钢铁、水泥、电力(30万千瓦以下)行业的排污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审批的行政许可决定。 (一)行政处罚决定提交材料应包括: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立案、调查取证(勘察报告、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视听资料等)、法律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纳陈述、申辩情况等相关材料。 (二)行政强制决定提交材料包括:拟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内部审批表及案件调查取证等材料。拟送交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材料应包括整套处罚案件的全部材料。 (三)行政征收决定提交材料包括:排污税征收核算说明、核算依据、缴纳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四)行政许可决定提交的材料包括: 1.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含辐射类)需提交项目申请、环评文件、拟作出的审批决定草案; 2.办理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变更和延续需提交申请表、监测报告、排污许可技术报告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材料; 3.办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法律法规规定的必备的相关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予以补充。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内容。 (一)本局是否有管辖权;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证据是否确凿; (四)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过时效; (六)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和初步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七)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第七条 法制审核的时限。 重大执法决定自提交法制审核起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该时限不包含审核过程中需征询上级法制部门意见的时间。 第八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承办机构应当充分考虑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根据情况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修改,将重大执法决定书代拟稿连同听取意见情况一并提交主管局领导审批或集体讨论。 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主要负责人处理。 第九条 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案件承办机构要按照本制度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按要求报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并对提交材料的客观真实性负责。因报送的材料虚假或者不齐备,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构承担责任。 (二)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事项时,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法制机构承担责任。 (三)应当经法制机构审核的行政执法事项,未经审核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不得审批;违反规定审批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审批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改变或不采纳法制机构审核意见造成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十条 重大执法决定按要求须报上级部门或县人民政府备案的,由局经局长同意后报送。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浦北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