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浦北县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7月29日 | |
索 引 号: | 1145072200812071XH/2021-20567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29日 | |
发文字号: | 浦乡振发〔2021〕5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桂整合〔2021〕12号)、《关于实施浦北县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浦政函〔2021〕91号)、《关于调整2021年提前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批复》(浦政函〔2021〕88号)、《关于调整2021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计划的批复》(浦政函〔2021〕89号)文件要求,现将浦北县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2021年提前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项目建设计划、2021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项目实施主体
(一)此次下达的浦北县2021年第三批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28个,其中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项目实施单位为县乡村振兴局;村集体经济、村屯道路、农田水利、安全饮水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提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详情见附件1。
(二)调整的浦北县2021年提前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12个,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提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详情见附件2。
(三)调整的浦北县2021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79个,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或脱贫村,提倡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详情见附件3。
二、做好项目公示公告
各镇(街道)、行政村接到此通知后,要按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20号)要求,认真做好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即项目建设计划公告、项目实施前公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公告。
三、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一)做好项目建设筹备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方案,既要保证项目建设进度,也要注重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群众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项目区域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发他们在国家的支持下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广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21〕59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计划,特别是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等,确保项目计划如期完成。各相关镇(街道)、行政村务必配合项目业主部门严格按照本项目建设计划抓落实,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所有项目要求在2021年10月底前全部竣工投入使用,各相关镇(街道)、行政村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项目后续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要设立标志牌,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档案材料归档。对已完工的项目要引导受益群众制定管护制度,使其长期发挥作用。
未尽事宜,请与县乡村振兴局联系,联系人:李强,联系电话:0777-8216862,13977708028。
浦北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