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浦北县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8日 | |
索 引 号: | 1145072200812071XH/2021-16887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28日 | |
发文字号: | 浦乡振发〔2021〕4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批复202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浦财预〔2021〕1号)《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的通知》(钦市财农〔2021〕5号)《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有关情况的通知》(桂乡振发〔2021〕4号)《钦州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1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的通知》(钦市财农〔2021〕19号)《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浦北县2021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浦政函〔2021〕64号)《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浦北县2021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浦政函〔2021〕65号)《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浦北县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浦政函〔2021〕66号)、《浦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浦北县2021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项目建设计划的批复》(浦政函〔2021〕67号)文件要求,现将浦北县2021年各级各批次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建设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项目实施主体
(一)浦北县2021年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39个。其中:公益性岗位补助、产业以奖代补、住房保障补助、村集体经济、村屯道路、安全饮水、农田水利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及相关单位,村集体经济、村屯道路、安全饮水、农田水利项目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能力建设项目实施单位为县乡村振兴局;创业补助项目实施单位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管理费项目实施单位为各需要管理费的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详见附件1。
(二)浦北县2021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7个。1.2021年江城街道购买花生油炼油设备(浦生花生油)由江城街道组织实施;2.其余6个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镇(街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详见附件2)。
(三)浦北县202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22个,其中村集体经济、村屯道路、农田水利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镇(街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实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项目实施单位为县乡村振兴局。项目详见附件3。
(四)浦北县2021年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第二批)项目1个,村集体经济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所在地镇(街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项目详见附件4。
二、做好项目公示公告
各镇(街道)、行政村接到此通知后,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实施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桂扶领发〔2018〕20号)要求,认真做好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工作,即项目建设计划公告、项目实施前公示、项目实施完成情况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三、积极推进项目实施
(一)做好项目建设筹备工作。各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方案,既要保证项目建设进度,也要注重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在建设过程中,要坚持以群众为主体的原则,充分调动项目区域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和激发他们在国家的支持下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二)严格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项目实施要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桂财农〔2018〕192号)要求,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计划,特别是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名称、建设地址等,确保项目计划如期完成。各相关镇(街道)、行政村务必配合项目业主部门严格按照本项目建设计划抓落实,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项目,必须按有关程序报批。产业以奖代补、住房保障补助、村集体经济、村屯道路、安全饮水、农田水利、创业补助项目要求在2021年10月底前竣工投入使用,公益性岗位补助、能力建设、项目管理费项目要求在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各相关镇(街道)、行政村要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项目后续管理制度。项目竣工后要设立标志牌,收集整理项目建设档案材料归档。对已完工的项目要引导受益群众制定管护制度,使其长期发挥作用。
未尽事宜,请与县乡村振兴局联系,联系人:李强,联系电话:0777-8216862,13977708028。
浦北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