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浦北县乡村振兴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8月30日 | |
索 引 号: | 1145072200812071XH/2021-26041 | 发布日期: | 2021年08月31日 | |
发文字号: | 浦乡振发〔2021〕9号 |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桂农业发〔2016〕45号)、《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实施意见》(桂财农〔2017〕182号)、《关于印发浦北县扶贫对象“量化到户带资入股”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浦财字〔2018〕3号)、《关于印发浦北县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细则的通知》(浦财字〔2018〕4号)精神,为加强“量化到户带资入股”“资产收益”产业扶贫项目入股合同期满后续管理工作,确保产业扶贫项目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接续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经研究,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需做好后续管理的项目
(一)2016年度“量化到户带资入股”产业项目,分别入股五个合作社(公司)(详见附件1),到2021年11月份合同期满。
(二)2017年度“量化到户带资入股”产业项目,分别入股十九个合作社(公司)(详见附件2),到2022年5—8月份合同期满。
(三)2018年度资产收益产业项目,分别入股三个合作社(公司)(详见附件3),到2021年6月份合同期满。
二、后续管理原则
(一)2016年度和2017年度的“量化到户带资入股”产业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浦北县扶贫对象“量化到户带资入股”资金使用及监督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浦财字〔2018〕3号)第三章第(七)点,五年期满后按《关于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脱贫攻坚的通知》(桂农业发〔2016〕45号)规定原贫困户所持的股份转为村集体所有,并由村集体与经营承接主体另行协商议定收益分红比例,村集体收益用于村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帮扶困难群众,解决因灾、因病返贫问题,同时对抵押物、担保物进行解除抵押和担保;或者经营承接主体在不愿意与村集体继续合作经营情况下,要将承接贫困户的股份归还村集体。
(二)2018年度的资产收益产业项目,根据《关于印发浦北县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实施细则的通知》(浦财字〔2018〕4号)第八章第十四条,项目结束后,原则上要将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交由村集体继续管理经营,不得交由个人管理或经营;经各方协商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以由实施主体出资购买相关资产或股份,但不得在项目结束后无偿将资产转让给实施主体。
三、后续管理要求
(一)2016年和2017年入股的产业项目合同期满后,原脱贫户所持的股份转为村集体所有,一是由脱贫户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入股企业续约,每年收益分红固定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二是若入股企业不愿意继续合作,由脱贫户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负责收回入股本金,按有关规定用于脱贫户所在村发展集体经济或公益事业。
(二)2018年入股的资产收益项目合同期满后,原脱贫户所持的股份转为村集体所有,一是由脱贫户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与入股企业续约,每年收益分红固定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二是若入股企业不愿意继续合作,由实施主体出资购买相关资产,按注入资金总额90%(含)以上比例进行购买,或聘请第三方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核实价值,按核实价值进行购买。由脱贫户所在镇政府(街道办)负责协商收回资金,按有关规定用于脱贫户所在村发展集体经济或公益事业。
(三)村委与入股企业继续续约的,合作期限由双方约定,所签订协议内容(参考附件4、5)需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四)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对扶贫项目资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在项目后续管理过程中,发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就近就地监管的优势,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县集体经济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协助监管。
未尽事宜,请与县乡村振兴局联系,联系电话:8315789。
浦北县乡村振兴局
2021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