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21日,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在浦北县张黄镇发生一起触电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县人民政府成立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2·21”触电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黄坚葵任组长,县工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人社局、浦北供电局、张黄镇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县监委、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9年2月21日15时30分许,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通公司)施工队队长张海带领潘定富、翁咏玮、林文尉、陈润东4名施工人员在浦北县张黄镇S217省道小水塘路口沙场旁进行电信通信路线施工,事故发生地旁的沙场工作人员冯恩科询问张海等人高压线断电没,张海等人回答还没有断电。接着,张海等5人在浦北县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资产线路--110KV福山站10KV邮局线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支线1-2号杆之间的高压线下地面挖一个直径约1.5米的土坑。
16时许,张海、潘定富、翁咏玮、林文尉、陈润东5人同时进行人工立通信杆放进土坑,没有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其中张海、林文尉、陈润东负责通信杆底部,潘定富、翁咏玮负责通信杆尾部,张海在通信杆底部用铁质支撑架(保险杠)支撑调整通信杆立正,通信杆立正过程中发生摇摆晃动,潘定富、翁咏玮用竹梯子推正通信杆尾端,竹梯子打滑,通信杆尾部碰到110KV福山站10KV邮局线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支线1-2号杆之间的高压线,张海触电,翁咏玮、陈润东立即用竹竿将张海推开触电处,并打120、110报警。
(二)事故救援情况
张黄卫生院接到抢救报警后,迅速派出医护人员赶赴现场施救。同时,张黄镇政府、派出所、供电所等相关负责人陆续赶赴现场开展救援处置工作。张海经近一个多小时的现场紧急抢救无效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37多万元(包括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四)事故现场情况
110KV福山站10KV邮局线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支线1-2号杆之间的高压线A相断线,断线位置下方有新立的通信杆一根,通信杆尾部有明显放电痕迹。
浦北供电公司于2018年9月在事故现场(即高压线正下方,面向事故发生地约2米处)设置有“《电力设施保护条例》摘要”告知牌,告知牌有“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等内容。
二、事故原因和性质
事故直接原因:泰通公司张海等施工人员,在110KV福山站10KV邮局线安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支线1-2号杆之间的高压线带电的情况下,未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1]规定,与架空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在立正通信杆时碰到带电的高压线,高压线放电,导致发生触电事故。
调查认定,泰通公司“2·21”触电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单位概况
泰通公司,2006年8月15日成立,经营范围为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通讯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施工总承包、电力施工总承包等。
2015年4月2日,泰通公司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等级为甲级,业务范围为基础网、业务网、支撑网,有效期至2020年4月1日。
2017年2月27日,泰通公司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通讯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电子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有效期至2022年2月27日。
2017年5月27日,泰通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三年(即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
2018年12月4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甲方,委托人)与泰通公司(乙方,受托人)签订了《中国电信钦州分公司(2018-2019年度)通信线路维修施工框架协议》,协议有效期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止,协议内容其中有“3.1甲方同意乙方作为甲方通信线路维修施工项目的供应商,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具体合同或订单,承担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的长途干线、本地网管道类、标石类、路由类、杆路类、吊线类、拉线类和光电缆类、有线和无线通信设备维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维修、网络整治、FTTH补点等工作,施工区域是浦北县。”“5.10乙方应当与派驻到甲方和/或采购方从事本协议项下施工服务的乙方人员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保证从事技术工作的乙方人员具备开展施工服务工作所需要的相应资质,并保证乙方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应符合上岗标准。”“5.11乙方应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5.13(一)维护施工人员 1.数量:本项目施工队人员最低配置为4支施工队伍。每支施工队伍(班组)维护施工人员最低配置人员人员数量不少于3人,其中每1支队伍必须1名安全员和1名电工。每次现场作业人员不少于2人。2.能力:安全员和电工及司机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所有人员均必须具备合格有效的登高证。每次现场操作环节必须由具备合格有效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操作。从业人员需通过分公司技能认证考核。”
根据工作职责和实际情况,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甲方)的具体工作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负责。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一)未按规定开展员工安全培训,无证上岗。泰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1]、第二十七条[2]规定,未对张海、潘定富、翁咏玮、林文尉、陈润东开展培训教育,张海、潘定富、翁咏玮、林文尉、陈润东5人均没有取得安全员证或电工证或登高证,均为无证上岗作业。
(二)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监管。泰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3]规定,2019年2月21日进行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三)违规进行危险作业。泰通公司张海、潘定富、翁咏玮、林文尉、陈润东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4]、《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5]规定,明知架空电力线路带电,且未与架空电力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四)未按规定开展安全检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6]规定,对泰通公司的安全检查不认真,未发现泰通公司存在施工人员无证上岗等安全问题。
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7],建议对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处罚款,并约谈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浦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建议约谈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北分公司。(浦北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依法履职,应突出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强化危险作业的现场监管,防止出现无证上岗、违规作业等现象。
(二)强化项目发包或出租的协调管理。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三)继续深入开展全县“三线”搭挂专项整治工作。目前,我县仍有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路线违规搭挂在电力线路上未完成整改,甚至出现新的违规搭挂等现象,造成强电弱电线路互相搭挂,极易发生触电伤亡事故,同时影响浦北“世界长寿之乡”整体形象。由浦北供电局牵头,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广电网络等单位企业为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主动协商解决办法,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深入推进我县“三线”搭挂专项整治,切实解决“三线”搭挂问题。
广西泰通通信发展有限公司
“2·21”触电事故调查组
2019年4月28日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2]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件。
[3]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6]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 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7]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