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主体 | 承办股室 | 执法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备注 | |||||||
主项 | 子项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1 | 对无证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浦北县司法局 | 律师工作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 法律服务业务人员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
2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不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违规收取财物的处罚 | 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
律师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
3 |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
律师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
4 | 对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七条。 | 律师事务所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
5 | 对法律援助人员和法律援助机构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处罚 | 对法律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援助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二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八条; |
法律服务机构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
6 | 对法律援助人员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条。 | 法律援助人员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
7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
8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6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需要继续延长的,报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 | | ||||||
9 | 法律援助 | 行政给付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 1.因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 2.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 3.受指派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或者接受安排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会组织人员。 |
60日 | 60日 | | ||||||
10 | 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职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浦北县司法局 | 律师工作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 律师、律师事务所 | 无 | 无 | | ||||||
11 | 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行政法规】《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第十八条。 | 法律援助机构 | 无 | 无 | | ||||||
1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三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无 | 无 | | ||||||
13 | 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部门规章】《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司法鉴定机构 | 无 | 无 | | ||||||
14 | 公证机构执业监督 | 行政检查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公证处 | 无 | 无 | | ||||||
15 |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部门规章】《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公证员 | 无 | 无 | | ||||||
16 | 公证机构负责人(含变更负责人)核准 | 行政确认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公证处 | 无 | 90个工作日 | | ||||||
17 | 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第十条; 【部门规章】《公证执业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
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人员 | 无 | 无 | | ||||||
18 | 表彰先进基层法律服务所 | 行政奖励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令第59号)第四十一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无 | 无 | | ||||||
19 | 表彰先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行政奖励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无 | 25日 | | ||||||
20 | 表彰先进人民调解组织会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 人民调解组织、个人 | 无 | 20日 | | ||||||
21 | 民间纠纷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条; 【部门规章】《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五条。 |
纠纷当事人 | 两个月,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 两个月,特别复杂疑难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 | ||||||
22 | 缴存公证机构停业整顿期间执业证书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三条。 | 公证处 | 无 | 无 | | ||||||
23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七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无 | 15日 | | ||||||
24 | 公证机构变更名称、办公场所、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执业区域审核转报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股 | 【部门规章】《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 | 公证处 | 无 | 5日 | | ||||||
25 | 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因聘用合同发生争议进行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一条。 | 纠纷当事人 | 无 | 15日 | | ||||||
26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的争议调解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七条。 | 纠纷当事人 | 无 | 15日 | | ||||||
27 | 收回《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 法律服务工作者 | 无 | 无 | | ||||||
28 | 受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作出处分决定不服或侵犯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三十一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无 | 5日 | | ||||||
29 | 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接待站(点)、变更初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 基层法律服务所 | 无 | 5日 | | ||||||
30 | 补发或更换《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 其他行政权力 | 浦北县司法局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股 | 部门规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律服务工作者 | 15 | 5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