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本县户籍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老年人(含离退休人员)。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十条 自治区建立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高龄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并适时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当地实际降低享受高龄津贴的年龄。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1)高龄津(补)贴申请表;
(2)居民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本复印件;
(4)本人存折账号或银行卡复印件;
四、发放标准
(一)80-8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发放;
(二)90-99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按每人每月420元的标准发放;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县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
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内容,再次进行申请。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7-8218026
投诉电话:0777-821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