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在我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可以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户籍在我县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可以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设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5〕120号)
三、申请材料
(一)需要提供现场查验的证明材料:一是家庭户口本原件;二是户主(或监护人)身份证原件。
(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申请审批表1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已办理身份证的,必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复印件即可);
(3)本人户口本复印件1份;
(4)本人残疾人证复印件1份(必须是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5)本人领取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1份(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应在户籍地发放补贴资金的相关银行办理)。
(三)需要递交的特殊材料:如残疾人领取生活补贴或护理补贴的银行存折或银行卡不属于本人的,还要提交使用该银行存折或银行卡的书面说明1份。
四、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照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
五、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受理→县民政局审批;
(二)申请人提出申请→所在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等进行审
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全部材料内容,再次进行申请。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八、咨询及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7-8318631
投诉电话:0777-82129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