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
1 |
浦市监处字〔2021〕474号 |
浦北县北通镇心悦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浦北县北通镇心悦百货店 |
92450722MA5PF08MIP |
曾小东 |
浦北县北通镇心悦百货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警告 |
2021-12-21 |
自动履行2022/1/6 |
2 |
浦市监处字〔2021〕477号 |
韦庆莲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韦庆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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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庆莲 |
当事人未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1.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陆百贰拾伍整(¥625.00)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陆元整(¥216.00),并没收“红塔山(硬经典)”卷烟共计1.4条 |
2021-12-23 |
自动履行2022/01/8 |
3 |
浦市监处字〔2021〕483号 |
浦北县北通镇好味道饼屋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案 |
浦北县北通镇好味道饼屋 |
92450722MA5LNCQL0K |
龚志宾 |
浦北县北通镇好味道饼屋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处罚 |
1.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2、处罚款5000元。 |
2021-12-20 |
自动履行2022/1/5 |
4 |
浦市监处字〔2021〕490号 |
广西浦北县家友洗涤用品厂生产假冒专利产品案 |
广西浦北县家友洗涤用品厂 |
92450722MA5MMFKR5C |
赵开华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
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柒佰元整(¥:700元);2、处以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的罚款; |
2021-12-21 |
自动履行2022/1/6 |
5 |
浦市监处字〔2021〕491号 |
浦北县张黄镇明记士多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
浦北县张黄镇明记士多店 |
92450722MA5LG27E7V |
钟有宾 |
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一)生产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人的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没有牵连关系的,遵循“分别处罚,一并执行”的原则,适用本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两个以上违法行为有牵连关系的,适用吸收原则,从重处罚”的规定 |
1.没收扣押的18包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糖果(详见《财物清单》);
2.没收扣押的16包虚假标识标签预包装食品糖果(详见《财物清单》); 3.没收销售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贰元陆角(¥2.6元); 4.对当事人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和地址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仟元整(¥3000.00); 5.对当事人经营虚假标识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三仟伍佰元整(¥3500.00); 以上合计罚没款人民币陆仟伍佰零贰元陆角元整(¥6502.6元)。 |
2021-12-20 |
自动履行202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