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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市监处字〔2021〕476号 |
浦北县福旺镇梁珊副食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案 |
浦北县福旺镇梁珊副食店 |
92450722MA5NJ2P72L |
石珊 |
未经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擅自从事烟草制品零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属“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肆拾元整(¥340.00元)。 |
2021-12-10 |
自动履行2021/12/25 |
2 |
浦市监处字〔2021〕479号 |
浦北县张黄镇新新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浦北县张黄镇新新副食商店 |
92450722MA5M2FKA70 |
姜家春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21-12-15 |
自动履行2021/12/30 |
3 |
浦市监处字〔2021〕480号 |
周善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家具加工经营案 |
周善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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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善旺 |
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元)。 |
2021-12-15 |
自动履行2021/12/30 |
4 |
浦市监处字〔2021〕485号 |
浦北县张黄镇旺旺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浦北县张黄镇旺旺商店 |
92450722MA5LXFHN20 |
吕耀林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2021-12-10 |
自动履行2021/12/25 |
5 |
浦市监处字〔2021〕487号 |
浦北县张黄镇钟妹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浦北县张黄镇钟妹批发部 |
92450722MA5QBCNB90 |
钟雪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元)。 |
2021-12-14 |
自动履行2021/12/29 |
6 |
浦市监处字〔2021〕489号 |
浦北县张黄镇林健商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案 |
浦北县张黄镇张黄林健商店 |
92450722MA5P28E786 |
杨林玲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 |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壹佰元整(¥:5100.00元)。 |
2021-12-14 |
自动履行2021/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