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机构: | 浦北县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
索 引 号: | 11450722008120795F/2021-19701 | 发布日期: | 2021年06月25日 | |
发文字号: | 无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
1 |
浦市监处字〔2021〕121号 |
浦北县雄泉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浦北县雄泉木业有限公司 |
9145072258431896XH |
劳王泉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2021-6-18 |
自动履行2021/7/3 |
2 |
浦市监处字〔2021〕135号 |
浦北泉水镇宏茂木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
浦北泉水镇宏茂木业有限公司 |
91450722566797020R |
翁同福 |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2021-6-18 |
自动履行2021/7/3 |
3 |
浦市监处字〔2021〕235号 |
浦北县一点点奶茶店经营无标签食品案 |
浦北县一点点奶茶店 |
92450722MA5PJ8QBX0 |
陶安珍 |
经营无标签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
1、没收无标签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贰仟元(¥:2000元) |
2021-6-23 |
自动履行2021/7/8 |
4 |
浦市监处字〔2021〕236号 |
浦北新太地美容美发用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浦北新太地美容美发用品店 |
92450722MA5MW6MR86 |
彭志容 |
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第十二条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
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5瓶;
2、对你商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 |
2021-6-18 |
自动履行2021/7/3 |
5 |
浦市监处字〔2021〕250号 |
浦北县龙门镇伟超农资技术经营虚假宣传肥料功能案 |
浦北县龙门镇伟超农资技术经营部 |
91450722310200569T |
翁全东 |
利用其销售的“黄金钾高钾高氮冲施肥”肥料外包装对肥料的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
2021-6-25 |
自动履行2021/7/10 |
6 |
浦市监处字〔2021〕254号 |
黄熔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
黄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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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熔 |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我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 |
1.没收违法所得壹拾贰元整(¥:12.00元);
2.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28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壹拾贰元整(¥:2812.00元)。 |
2021-6-21 |
自动履行2021/7/6 |
7 |
浦市监处字〔2021〕255号 |
浦北县康禾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乐民镇百源医药大商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浦北县康禾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乐民镇百源医药大商场 |
91450722MA5KCT1H4J |
韦启林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2021-6-21 |
自动履行2021/7/6 |
8 |
浦市监处字〔2021〕256号 |
高开新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案 |
高开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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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开新 |
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校外托管经营活动,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 |
2021-6-22 |
自动履行2021/7/7 |
9 |
浦市监处字〔2021〕258号 |
黄剑卫生室购进使用未标注产品批号的药品案 |
黄剑卫生室 |
PDY00958345072217D6004 |
黄剑 |
购进使用未标注产品批号的药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四)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应依法惩戒。你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1.没收扣押的药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
2021-6-25 |
自动履行2021/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