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
1 |
浦市监处字〔2021〕35号 |
广西钦州市浦北三合镇高天佑商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案 |
广西钦州市浦北三合镇高天佑商店 |
92450722MA5MUNA14E |
高天佑 |
以盈利为目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销售霉坏变质、没有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规定,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的违法经营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 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 |
1.对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伍拾元整(¥2850.00);
2.对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烟草制品违法经营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4500.00); 上述罚款合计人民币柒仟叁佰伍拾元整(¥7350.00)。 |
2021-2-26 |
自动履行2021/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