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
1 |
浦市监处字〔2020〕422号 |
浦北县周福辉米粉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浦北县周福辉米粉加工厂 |
914507223306292900 |
周福辉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玖拾陆元整(¥:796元);
2、并罚款壹万玖仟元整(¥:19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玖仟柒佰玖拾陆元整(¥:19796元)。 |
2021-1-22 |
自动履行2021/2/7 |
2 |
浦市监处字〔2020〕423号 |
浦北县葵峰米粉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浦北县葵峰米粉厂 |
91450722MA5KWHHL5E |
罗国保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柒拾捌元整(¥:78元);
2、并罚款壹万柒仟元整(¥:17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柒仟零柒拾捌元整(¥:17078元) |
2021-1-22 |
自动履行2021/2/7 |
3 |
浦市监处字〔2020〕424号 |
浦北县张黄镇村香米粉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浦北县张黄镇村香米粉厂 |
91450722310158831X |
冯恩礼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玖拾陆元整(¥:196元);
2、并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伍仟壹佰玖拾陆元整(¥:15196元)。 |
2021-1-22 |
自动履行2021/2/7 |
4 |
浦市监处字〔2020〕425号 |
浦北县天天米粉加工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浦北县天天米粉加工厂 |
91450722083608774T |
黄伟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陆元整(¥:356元);
2、并罚款壹万元整(¥: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零叁佰伍拾陆元整(¥:10356元)。 |
2021-1-22 |
自动履行2021/2/7 |
5 |
浦市监处字〔2020〕426号 |
浦北县宝源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浦北县宝源食品厂 |
91450722330763422G |
黄德高 |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玖拾捌元整(¥:298元);
2、并罚款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壹万伍仟贰佰玖拾捌元整(¥:15298元) |
2021-1-22 |
自动履行2021/2/7 |
6 |
浦市监处字〔2021〕6号 |
浦北县石埇镇康宏冷冻食品海鲜果蔬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
浦北县石埇镇康宏冷冻食品海鲜果蔬店 |
92450722MA5PG1Y3XP |
翁小兰 |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2019〕244号)第(七)条第3款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
1、没收扣押的食品原料(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2、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2021-1-27 |
自动履行2021/2/12 |
7 |
浦市监处字〔2021〕9号 |
浦北县平睦镇新新兴榨油坊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浦北县平睦镇新新兴榨油坊 |
92450722MA5P0C5W5W |
黄平 |
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2021-1-29 |
自动履行2021/2/14 |
8 |
浦市监处字〔2021〕10号 |
浦北县石埇镇洋洋奶茶店经营无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原料案 |
浦北县石埇镇洋洋奶茶店 |
92450722MA5MY9CR3Q |
郭文洋 |
经营无标签标识预包装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登记证:(一)生产经营无产品名称,无生产者名称或者地址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的规定和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前款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再生产或者再加工销售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 |
1.没收扣押的物品(详见《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元)。 |
2021-1-27 |
自动履行2021/2/12 |
9 |
浦市监处字〔2021〕20号 |
浦北县平睦镇广利农油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浦北县平睦镇广利农油坊 |
|
陈宾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2021-1-29 |
自动履行2021/2/14 |
10 |
浦市监处字〔2021〕22号 |
浦北县平睦镇鸿兴油坊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浦北县平睦镇鸿兴油坊 |
92450722MA5MJ1KT77 |
胡容 |
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2021-1-29 |
自动履行2021/2/14 |
11 |
浦市监处字〔2021〕23号 |
浦北县平睦镇得益商店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浦北县平睦镇得益商店 |
92450722MA5MNLH58H |
覃方 |
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 |
2021-1-29 |
自动履行2021/2/14 |
12 |
浦市监处字〔2021〕24号 |
浦北县平睦新旺榨油坊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
浦北县平睦新旺榨油坊 |
92450722MA5PU88L70 |
李成江 |
未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2021-1-29 |
自动履行2021/2/14 |
13 |
浦市监处字〔2021〕26号 |
浦北县乐民镇梁国莲副食店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
浦北县乐民镇梁国莲副食店 |
92450722MA5N3HD37F |
梁国莲 |
经营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币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扣押的食品(详见财物清单)
2、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
2021-1-28 |
自动履行202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