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期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履行期限 |
1 |
浦市监处字〔2020〕410号 |
浦北世纪城百货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
浦北世纪城百货经营部 |
450722198210203786 |
何嘉雯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
1.没收扣押的食品。(见《财物清单》)。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
2020-12-9 |
自动履行2020/12/24 |
2 |
浦市监处字〔2020〕417号 |
浦北县东灿手机通讯经营店销售不合格的三合一自带线移动电源案 |
浦北县东灿手机通讯经营店 |
92450722MA5P9PYX2P |
王运兵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柒佰叁拾壹元整(¥731);
2、处以罚款壹仟柒佰陆拾元整(¥176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肆佰玖拾壹元整(¥2491) |
2020-12-10 |
自动履行2020/12/25 |
3 |
浦市监处字〔2020〕418号 |
浦北县小江镇正方通讯店销售不合格的三合一自带线移动电源案 |
浦北县小江镇正方通讯店 |
92450722MA5LCRL84 |
宋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1.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叁拾肆元整(¥234);
2.罚款壹仟玖佰陆拾元整(¥1960)。 以上罚没款合计:贰仟壹佰玖拾肆元整(¥2194)。 |
2020-12-10 |
自动履行2020/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