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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浦自然资罚〔2021〕70号
当 事 人:广西浦北县顺瑞农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22MA5N3JF867, 法定代表人:张福瑞,身份证号码:452826**********。
我局于2021年11月8日对你公司涉嫌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6月份开始擅自动工占用浦北县龙门镇江埠村委位于大中垌村上崩塘的土地建设四桧柑加工厂房。至现场核查时,已建成一栋二层砖混结构厂房并投入使用,经浦北县测绘中心现场勘测得出:违法用地面积704.97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704.97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09.94平方米。经核对龙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你公司上述用地位置规划为林业用地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你公司上述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704.97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3.违法用地现场相片;4.龙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7.江埠村委会情况说明;8.勘测定界图。 我局已于2021年12月14 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退还上述非法占用的704.97平方米土地; 2.责令你公司自行组织拆除非法占用704.97平方米土地建设的约1409.94平方米建(构)筑物,恢复704.97平方米土地的原状; 3.对你公司处以非法占地704.97平方米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罚款数额合计:人民币柒万零肆佰玖拾柒元(¥7049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三项处罚决定,应当持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我局财务股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然后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至三联和第五联在规定时限内到该缴款书指定代理银行缴款,将应缴罚款缴入县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完成缴款后,缴款人持银行盖有收讫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及第五联到我局财务股换取《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收据联)。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浦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浦北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人:苏志卫 电 话:0777-8317515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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