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朝阳社区: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住建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价〔2008〕429号)、《关于建制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问题的复函》(桂价费函〔2019〕313号),浦价函〔2014〕4号文件精神,结合寨圩镇(含土东集镇)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征收范围为寨圩镇规划区。凡在寨圩镇规划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含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物)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城镇暂住人口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经研究决定,从2020年9月20日起对我镇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生活小区、街道居民住户、临时租赁户、商业户等收取2020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一、一般居民住户每年96元(含二进、三进类型住户,即坐落于二级公路两旁第一排楼房以外的住户)。
二、商业(居民住户每年120元,(含二进、三进类型商业户)。
三、既是住户又将铺面出租的住户每年44元。
四、临时租房以按实际入住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5元。
五、普通商业店铺(含制造、诊所、批发零售等)每年则480元。
六、摩托车修理店或铺540元/年。
七、汽车修理店或铺720元/年。
八、酒楼、饭店、大排档、夜宵摊快餐店等每月130元(1560元/年)。
九、宰卖鸡、鸭、青菜摊、果摊,一般早餐店,每年720元。
十、废品回收店每年960元。
十一、特殊行业钢筋店以屋檐滴水出3米内,收2160元,否则超出一米加收100元,依次类摊。
以上上述各户请于2020年12月31日前交清2020年度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对逾期不交的,将暂停有偿环卫服务并按法律程序追缴相关费用。
附件:寨圩镇各有关单位及部分摊店、厂矿环卫收费安排表
寨圩镇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