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和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该公开的,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机密、应当公开但正在审议、讨论过程中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除外。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查询政务信息,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行政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务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第六条 监督措施:群众监督、内部监督。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乐民镇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