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对本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的“三统一”制度。
一、以本办名义“浦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审议发布规范性文件,起草股室应当向本办综合股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制定依据、政策解读、征求意见情况汇总等材料。
二、材料齐全的,由本办综合股审核并转送本办分管法规的领导(业务干部)进行合法性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起草股室予以补充。
三、本办分管法规的领导(业务干部)对本办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在20日内办结,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不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提交本办班子会议审议。
四、规范性文件经本办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议通过并按程序提请本办行政主要领导签发后,由本办综合股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本办的规范性文件以 “浦扶贫规”作为文件代字,按照年度编排文号,并在“广西浦北网”和政府网站上统一发布(文件签发后20个工作日内),同步在政府网站发布解读材料。
五、本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制定依据各一式7份、合法性审查意见一式2份、本办领导班子会议审议的会议纪要一式2份送县法制办备案。
六、对县法制办审查后提出的审查意见,有关股室必须认真加以整改,并在20天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县法制办。
七、本制度自2017年10月31日起正式实施。
浦北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7年10月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