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立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第七批)的通知》(桂价医〔2018〕11号)转发给你们,按照钦州市物价局、卫计委、社保局钦市价费〔2018〕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县二级(含)以下医疗机构的价格按自治区公布的三级医疗机构的最高限价和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规定的医疗机构等级差价确定。其他规定按桂价医〔2018〕11号文件执行。
浦北县物价局 浦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浦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3月14日